受理条件
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,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;
(二)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;
(三)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;
(四)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。
办理流程
收件
办理结果:(一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 (二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; (三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受理
办理结果:如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,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,直接进入受理步骤,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。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,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。
审查
办理结果:提出初步意见,转入决定步骤。
决定
办理结果: 符合审批条件的,核发《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》;不予通过的,出具《不予许可决定书》。
制证
办理结果: 符合审批条件的,核发《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》;不予通过的,出具《不予许可决定书》。
送达方式:
申请人到停车场所在的行政区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结果或邮寄